2022年3月1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租房提取业务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关于租房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可提取一次,也可按季提取,每季提取金额不超过21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 元。
自2022年3月16日起执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的办理须知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成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22〕14号),阶段性支持缴存人租房提取办理须知如下。
一、申请渠道
租住市场性租赁住房且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缴存人可通过“成都公积金”手机APP、天府市民云、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办理;其他租房提取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二、提取频次及提取限额
(一)提取频次
可按月或按季申请办理
(二)提取限额
(1)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房屋在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的,缴存人月提取限额为1800元;房屋在郊区新城的,缴存人月提取限额为1200元。
(2)未备案的租赁住房,缴存人月提取限额为1000元。
(3)已备案的政策性租赁住房,按实际租金提取。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缴存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证业务申请信息的,及时办结。
四、区域对应
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五、其他
阶段性政策实施期间,缓缴企业的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不受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的限制。其他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租房提取问答
Q1本次阶段性支持政策在租房提取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阶段性支持政策提高了租房提取限额,调整了租房提取区域对应方式。
Q2租房提取限额的具体变化是什么?
答:将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由一二三圈层分别1340元、1000元、800元三档调整为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1800元、郊区新城1200元两档。
将全市范围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月提取限额,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
Q3已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区域对应如何调整?
答:将原按一二三圈层的区域对应调整为两档区域,分别为城市新区和中心城区为一档,郊区新城为另一档。
中心城区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
城市新区包括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郊区新城包括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Q4经公积金中心批准缓缴企业的缴存人,若未能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能否办理租房提取?
答:可以。
Q5缴存人林某在1至5月均以无备案租房提取的方式,每月提取700元,在不考虑账户余额的情况下,其在6月最多可提取多少元?
答:在执行阶段性支持政策后,月提取限额调高至1000元,1至6月累积限额为1000元×6个月=6000元,林某1至5月已提取700元×5个月=3500元,其在6月可提取差额部分,最多2500元。
成都公积金提取细则出台限制多套房提取如何理解?哪些可以按月提取?
9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出炉,成都公积金中心对此进行解读。
问:新政后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
答: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问:按月提取的业务是否需要每月都提出申请?可不可以累计提取?
答: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需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例如,职工李某于2021年10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于11月申请了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请提取,直到2022年5月,李某再次就该套住房贷款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可将未申请提取的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间的还款额,累计在一起申请提取。
问:按月提取的业务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办理?
答:可通过成都公积金APP线上渠道和中心线下服务窗口办理。其中,职工还可以跟中心签订按月提取协议,每月自动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问:哪些提取业务同一个年度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这几类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进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受此限制,例如职工当年已办理了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还可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问: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怎么提取?
答: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偿还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问:新政后能否以公积金贷款所购的住房申请提取首付款?
答:可以。职工在2021年10月8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8万元,2021年10月20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3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5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5万元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问:异地房屋申请提取有什么变化?
答:2021年10月8日后,将原有“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无房,在川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以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将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问:限制多套房提取是什么?
答:自2021年10月8日起,职工申请时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或当前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
问:限制多套房提取具体如何理解?
答:一是限制多套房提取的规定,仅针对通过按揭或全款购买新房以及再交易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包含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等其他提取业务。二是近五年内已办理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是以中心业务系统提取明细中的记载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0月8日以前产生的系统提取记录不纳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
例如,职工张某名下有两套住房,分别于2018年9月、2021年11月办理了这两套住房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由于2021年10月8日以前的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不纳入提取套数的认定范围,那么张某五年内仅有一套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记录。
三是本市拥有的房屋套数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房屋套数及取得时间进行排序,排序为第三套及以后的住房不能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第一套和第二套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例如,职工王某当前在本市有A、B、C三套住房,分别购于2011年、2017年、2021年,按照上述规定,C住房为第三套住房,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A住房由于购房时间超过了五年,也不能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仅有B住房不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且购房时间也未超过五年,可以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问:职工不能在线上办理提取业务,也无法亲自到柜台办理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职工可委托他人办理除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以外的提取业务。委托方式包含通过手机 APP 办理委托登记,或填写纸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交由代办人代办业务时提供。
问: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何具体的规定?
答:有四个方面的衔接过渡规定: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公积金按月提取怎么办理?
申请条件、办理方法详解来了!
今日上午,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进行解读。
这些住房贷款能申请“按月提取还贷”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
据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已签“按年委托提取协议”
可自愿选择继续或终止
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有哪些申请条件?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若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在“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方式方面,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在每月执行协议的日期方面,“直冲本息”的抵扣日为每月还款日当日。“定额提取”的提取日为原则上为每月还款日前两日。缴存职工在还款日至当月末期间签约的,于次月起执行。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3.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提取频次
每月可提取一次。
2.提取金额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有效期自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发证时间起,至租赁合同结束时间止)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蓉城人才绿卡”A卡及B卡持卡人、“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不受租房提取额度的限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00元×当年已发生且未申请的月数。
(3)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符合本条第(1)至(3)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5)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该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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