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更登记怎么办理
土地变更流程:
(1)因土地征收、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收、划拨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征收、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收、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③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④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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