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出租是否属于地役权
地役权不同于出租,地役权人可以依据地役权合同,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地役权何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不属于地役权,出租人需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有偿提供房屋,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起设立,属于物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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