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加强房屋赠与房产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通知解答

为落实“房住不炒”决策部署,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

1.为什么要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

解决群众反映要求“防止通过迁移户籍、社保获取靠前顺位,以及通过赠与方式获取购房资格”的情况,促进职住平衡。

2.怎么认定赠与?

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

3.举例,杨先生家庭有1套房,把这套房赠与他的直系亲属后,杨先生算无房吗?

不算。

4.举例,杨先生家庭有2套房,把其中1套赠与了一位无购房资格的直系亲属,杨先生能否再买一套房?

5年内杨先生家庭名下仍计为2套房,此期限内不能在限购区域内再购房。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

5.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针对哪些项目?

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6.在购房资格复核时,对社保和户籍的要求有什么变化?

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

针对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具备我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7.举例,王女士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同时属于无房家庭,具有锦江区户籍满12个月,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武侯区,社保连续缴纳满12个月,2021年3月更换工作单位,新单位注册地在青羊区,在青羊区连续缴纳社保未满12个月,如果王女士要购买锦江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购买青羊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

  购买锦江区商品住房属于第3顺位;购买青羊区商品住房属于第4顺位。

8.举例,王女士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同时属于无房家庭,具有锦江区户籍满12个月,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如果王女士要买高新区商品住房是第几顺位?

第2顺位。

   成都完善购房政策: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具体调整如下:

  2021年8月5日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2021年8月5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通知》成都市住建局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赠与住房行为的购房资格审核要求

  为遏制通过赠与住房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赠与属于住房交易行为,因此赠与人将住房赠与他人后即使无房,该赠与人家庭也因不符合我市无房居民家庭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无房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同时,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按原规定进行认定。《通知》重点强调,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包括赠与部分份额)直系亲属的, 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同时,还要计入受赠人名下。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将住房赠与非直系亲属的,将沿用现有的受赠人需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复核规则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简化,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二是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将原第二、第三顺位进行了对调。原第二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调整为第三顺位,原第三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调整为第二顺位。

  三是为遏制突击、频繁转移社保或迁移户口获取靠前顺位的行为,在资格复核中对靠前顺位人群增加社保及落户时间条件,第一、二、三顺位的人群要求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

  三、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或户籍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1、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

  3、具备成都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

  4、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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