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棚改户购房政策

棚改住户优先摇号优先选房政策

棚改住户优先摇号优先选房政策知识问答

1.哪些搬迁住户能够享受棚改住户优先摇号优先选房政策(以下简称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答:搬迁住户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至少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1)拆迁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项目,且能够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打印出《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2)安置补偿协议已经生效,且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

(3)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4)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或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2.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如何判定?

答: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一律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记载的项目生效时间为准,与协议签订时间无关。如果《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没有标明项目生效时间,请及时联系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处理。

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在哪里领取?

答:统一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协议中的甲方)处申请打印,并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和被搬迁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次加盖公章。未经上述单位加盖公章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不能作为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凭据。

4.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是无法打印《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是怎么回事,如何处理?

答:无法打印有两种可能:

一是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改造项目尚未生效;

二是改造项目实施单位未及时将改造项目信息、补偿协议等录入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

如果遇到无法打印的异常情况,请及时联系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处理。

5.棚改住户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具体流程如何操作,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棚改住户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安置补偿协议中的甲方)申请打印《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和被搬迁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依次加盖公章;

(2)登录“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ttp://cdzj.chengdu.gov.cn/),进入“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选择“购房资格预审申请”,待申请通过生成购房资格预审码后,点击购房登记报名,类型选择“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按要求填报信息;

(3)将加盖公章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原件及相关资料交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首笔货币补偿费用发放时间是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的(见本问答17),还应当提供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情况表》、承诺书、含有补偿款到账记录的银行流水单、领款单,并加盖实施单位及被搬迁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公章。

6. 棚改住户在网上填报信息时,“人员类型”选择错误,能否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如何纠正?

答:不能。棚改住户在填报信息时,一定要谨慎操作,认真核对,“类型一栏必须选择“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否则将按照其他类型购房人进行资格审查、摇号选房,无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购房登记信息一经填报,无法修改。棚改住户只能在受理购房登记期限内将原登记信息删除,重新填报。

7.我的棚改优先购房资格能在哪些区购买住房,如何判定?

答:被搬迁改造房屋处在哪个区,棚改住户可在该区域对应的购房区域享受优先购房政策,与其户籍、社保等其他因素无关。如张三的被搬迁房屋在锦江区,不论其户籍、社保在其他任何区域,张三可在锦江区对应的购房区域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即锦江区范围内普通居民能在哪些区域购买住房,张三便可在这些区域内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8.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有的,棚改优先购房指标如何确定?一个优先购房指标是否可以购买多套住房,是否可以同时在多个楼盘登记购买?

答:不管被搬迁改造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该房屋对应的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指标只有一个,即一套被搬迁房屋只有一个棚改优先购房指标。一个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指标只能购买一套住房,且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楼盘申请购房登记。

9.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如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即共有人如何利用棚改优先购房资格购买新建住房?

答: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有的,由被搬迁房屋的全部共有人共同享有棚改优先购房资格,也可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由部分共有人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共有人之间协商决定由部分共有人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需要全体共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处,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填写放弃棚改优先购房资格申明,并经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10.能否增加被搬迁房屋共有人的直系亲属作为共有人,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答:不能。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只能由《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隐名共有人均不能享受该政策,不能登记为共有人。否则,购房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11.项目生效后棚改住户以普通购房人员身份购买了住房的(即未利用棚改住户优先购房资格购房),是否仍然能够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答:不能。在项目生效之后,棚改住户已购买了住房的(含二手住房),不管是否以棚改住户优先购房人员资格购买,即表明已经享受了“拆一购一”的政策,居住需求得到满足,不能再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12、登记购买后摇号未中的,或者摇中后放弃选房的,是否可申请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答:棚改住户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即摇号未中),或虽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但未选房的(即摇中放弃选房),均可申请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放弃本次选房后,未受“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申请购买商品住房须知》中关于放弃选房次数的限制的,可再次以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身份登记报名参与购房摇号。

13.项目搬迁公告发布后因转让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受让人能否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答:棚改住户将改造范围内房屋部分或全部转让,凡受让人在项目搬迁公告发布当日及以后取得不动产证的,受让人不能取得棚改住户资格,不能享受棚改住户优先购房政策。项目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均不得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公章。

受让人为棚改住户父母、配偶、子女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4、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离世,其棚改住户优先购房资格可以由被继承人享受?

答: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改住户在签约生效后,但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前离世的,可由其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未满18周岁子女作为棚改优先购房的申购人享受其棚改住户优先购房资格。棚改优先购房申购人的身份,由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认定。棚改申购人为多人的,按照本问答9的规定执行。

15.被搬迁房屋为非住宅,或所有权人为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能否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答:不能。 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住户,即被搬迁房屋为住宅且所有权人须为自然人。

16.为什么把棚改优先购房政策适用的时间节点设定为2016年10月1日?

答:由于我市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为了解决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改住户购买住房的现实需求,我市规定该部分住户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而在2016年10月1日前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改住户,因当时我市未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棚改住户在当时购买住房不受供需矛盾和区域限购的限制。因此,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限定为“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住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2016年10月1日前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棚改住户,如果在棚改之后没有购买住房的,仍然可以普通购房者的身份购买一套住房,即仍然可以享受“拆一购一”政策,只是不能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17.项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棚改住户,是不是就一律无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了?

答:原则上无法享受该政策。但经核实,项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而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发放首笔货币补偿费用的,可以享受该政策。如果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部分或全额发放了货币补偿费用,则不能享受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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