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办理完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子是不能随便要回来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这里主要讨论两种情况:婚前作为“彩礼”赠与和婚前作为“礼物”赠与。
一、婚前作为“彩礼”送给女方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以结婚为目的,房产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婚,则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王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小张为表示自己的结婚意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作为“彩礼”送给小王,并进行过户登记。但是往往事与愿违,不久小张与小王感情出现裂痕并分手。这时小张提出小王应将房产返还,小王以小张自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之后二人对簿公堂。后来法院判决,小王应当返还小郑赠与房产。
案例分析:
首先,单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小张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小王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与房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而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案例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故法院判决返还男方所赠与房屋。
二、婚前作为“礼物”送给女方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与女方小许热恋。在小许过生日时,小李不惜重金为小许购买一套房产,作为生日礼物。但之后二人还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小李要求小许返还房产。协商不成小李上诉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小李的请求。
案例分析:
结合第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差别,“富二代”小李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包括: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保留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意义等同的证据。如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与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聊天记录等,如果以“彩礼”赠与,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要回,如果不是,则很难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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