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没有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全国统一标准,宅基地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地方关于宅基地使用面积的规定。一般由各省自行制订本省标准,各省标准不同。各地制定宅基地用地标准时所参照的依据分为以下三类:
(一)根据人均耕地确定;
(二)根据用地区域和土地性质确定;
(三)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用地标准。
以辽宁省为例,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因此,辽宁省是按照人均耕地面积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分配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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