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贷款者走到无力还贷的地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自己没有方向,银行和开发商也非常头痛。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专门解决此类的问题。那么,无力还贷时怎么办呢?个人认为与银行协商解决,将损失限制在低位,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还不起月供关法律解答
首先,分析开发商、购房者和银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概括地说,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购房者和提供贷款的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同时,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要求购房者(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从而形成了从属于借贷合同的抵押合同关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可采取保证(借款人个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担保)、抵押(不动产等)、质押(动产、法律允许的有价证券或某种财产权)等不同的担保方式。
明确还款责任
产权过户前,开发商是还款责任人。购房者交付了首付款,办妥抵押贷款,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确立。在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产权证之前,贷款人停止还贷,银行无权找贷款人催款,只能找开发商问罪。
产权过户后,购房者是还款责任人。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原本是借贷关系。同时,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安全,要求贷款人以房产作抵押,从而又增加了一层抵押关系。办理了产权证之后,借贷合同及抵押合同就进入执行过程中,贷款人如果出现不能按时支付月供款的情况,银行有权对贷款人进行处理。
还不起款怎么办?怎么解决?两种协商方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还款,银行就有权将此事付诸法律判决。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时,房产的共有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得金额要先支付处理过程发生的费用,再扣除应缴税款,之后偿还银行的债权本息、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有剩余,交还贷款人,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部分,银行有权向贷款人继续追讨。
那么,如果购房者还不起月供该如何应对呢?
1、与银行协商暂停还款
李某为个体户,由于经营不善的原因,无法履行房屋还贷义务。银行工作人员找上门来,了解了事实情况后,建议他“暂停还款”。暂停的,是本金的偿付,利息还是照付不误。李某接受了这一协议,但他很快就发现,选择“暂停还款,自己的压力还是很大。小店经营看来已无回春之望,每月在还贷款上面,也很难支撑。后来他只能把房子卖掉,换取自己无债之身。
而且恢复正常还款后,暂停还款几个月,就要往后顺延几个月。如此算来,并不合算。案例一当中的李某,若是选择“延长贷款年限,也不至于最终落个不得已卖房的结果。
2、与银行协商延长贷款年限
某小型贸易公司业主张先生,2005年购买一套商品房,在建设银行贷款50万,期限为5年,每月还贷近万元。后因公司经营上遇到困难,张先生暂时无力偿还这笔费用,故向银行申请暂停还贷。银行工作人员建议他,将按揭的年限延长至30年,如此,每月还贷金额仅3千多元,这样的费用支出,张先生觉得还可勉强接受,将来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大不了再提前把贷款还清就是了。于是重新签订了贷款协议,避免了房产强行抵押的后果,且自己在银行的诚信度也没有受到损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成都_知房居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hifangju.com/23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