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将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经签订,和购房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除了明确补充协议中需要“补”什么之外,其实在补充协议中还有一些猫腻会让您一不小心就跌入陷阱。
那么,购房补充协议陷阱有哪些?
一、补充协议效力大于合同条款
常见表达形式:“若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关规定有抵触,则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其效力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为:现场签约条款第一;标准合同条款第二;开发商单方提供的补充协议、以及填充条款第三。
二、宣传广告不承担法律责任
常见表达形式:“本合同与宣传资料、样板房的画片、数据、文字如有出入,以本合同内容为准。凡本合同未约定之事项对双方无约束力”。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其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则视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此类补充协议将商品房销售发放的宣传资料、样板房画片等仅视为购买参考,其实质是不对这类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按宣传履约,也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房总价成违约金基数
常见表达形式:“任何一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单方面终止合同,应承担终止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总价款的20%”。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在房屋交易中,如果消费者单方面终止买房合同,开发商损失再怎么也不超过总房价,因为房产始终摆在那里。
此条款看似对买卖双方有利,实则是单方面加大了消费者违约责任。
四、限定买家商品房用途
常见表达形式:“该商品房仅为住宅用途”。
有关法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业主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换言之,只要业主对房屋处置不违法,他人就无权干涉,而该条款显然剥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成都_知房居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hifangju.com/27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