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以房产登记为准的,无论占有与否,只要是在合法有效的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那么当前房屋就是谁的,这就是房屋所有权的特殊性。所以说,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过户,可却有人偏偏在这个环节给他人下绊子,户主不配合过户那么该怎么办呢?
案例分析:
张某向李某购买房屋,于2017年6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决定余款10万元在最后付清。2018年11月,张某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但因李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两人协商不成,向李某提起诉讼。出卖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应该如何处理呢?
专业人士解答: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无论是合同中是否约定,出卖人是否协助办理过户,都不影响出卖人有义务去配合买受人完成过户行为。
房屋买卖,作为一个不动产的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完成以不动产进行过户为标志。
所以,在有些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是一定期限内,要完成过户手续,还有些合同中没有约定完成过户的时间。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出卖人他有协助、保密等等一些附加义务。所以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作为出卖人都有义务去完成过户。
从合同的履行角度来讲,没有完成过户行为视为出卖人的一种违约行为。因此,作为买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或者是要求履行合同中的附加义务,要求出卖人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其完成过户。
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可以作为买受人进行过户的依据,一旦法院作出判决,那么买受人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完成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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