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 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

在离婚率颇高的情况下,房产的分割往往是首当其冲,那么在离婚时,婚房属于谁的?如果离婚怎么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

1、一方全款出资

(1)若登记产权人为房款出资方,房产为出资方个人所有。

(2)若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建立婚姻关系则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建立婚姻关系则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出资方可以主张返还;

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那就是一般的赠与,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登记产权人为房款的非出资方,则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一般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如果婚后取得房产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双方共同支付全款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2)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其中一方,则分两种情况:

婚前登记为一方,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婚后登记为一方,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2)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其中一方,则分两种情况:

婚前登记为一方,未登记方对“婚前的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获得补偿;婚后登记为一方,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未登记方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4、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婚前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则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所有,另一方对婚后还贷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有权获得补偿。

(2)若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建立婚姻关系则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3)若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则属于非出资方财产,婚前首付款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

5、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1)若登记产权人为首付款出资方,则房屋为首付款出资方所有,另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

(2)若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则属于共同财产。首付款出资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

(3)若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则属于共同财产。

6、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子女,系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

(2)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夫妻双方,按共同财产处理。

7、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

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则属于夫妻双方或个人所有,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属

1、一方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子女,则属于出资方子女所有。

(2)若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或夫妻双方,属于共同财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不论产权登记人是谁,按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

(1)若登记产权人为一方子女的,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2)若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也有观点认为是按份共有。

4、双方父母部分出资,该出资额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不影响房屋的归属。

5、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

(1)若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则分两种情况:

出资方支付的是首付款,则房屋为共同财产,首付款视为夫妻共同债权,出资方配偶对出资方进行补偿;若出资方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房屋属个人财产。

(2)若登记产权人为配偶或夫妻双方,出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出资。

6、婚内购房,离婚后取得房产证,属于共同财产

7、婚内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姓名,属于共同财产

8、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

(1)若未进行过户登记,房屋权属不发生变化。若赠与协议未进行公示,可以撤销。

(2)若已进行过户登记,房屋属于现登记人,除非发生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

9、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且未进行过户登记,房屋属于受赠子女

三、特殊类型房产的分割

1、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改房

(1)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若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若登记在父母名下,房产为父母所有,夫妻双方可向父母主张债权。

(3)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若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付款方的个人财产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4)双方或一方主张所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竞买价、市场价进行补偿。

2、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在限售期内的分割

(1)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政府回购或者原价转让。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不同意回购或者转让,参照商品房分割,价值按商品房扣除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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