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二手房买卖中介费可以不给吗

随着我国的房价不断上涨,所以现在很多消费者都会选择购买二手房。而很多二手房交易都是通过房产中介来完成的,这也导致了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便随之产生,那么二手房买卖中介费可以不给吗?

二手房买卖交失败,能否要求退还中介费用

司法程序对于中介费的认定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除中介公司自身原因致使买卖双方没能履行合同完成交易外,其他两种情况当事人都可能涉及一定的劳务费用。

案例1说服无明确购房意向的看房人签订意向性协议

市民王女士准备给儿子购置一套住房,某中介带王女士看房后采取软磨硬泡等各种方式说服王女士签订了购房意向书,签订后王女士即放弃购房。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费。

分析:由于王女士因中介公司软磨硬泡等各种方式签订购房意向书(无明确购房意向),且王女士放弃购房,因此法院认为,属于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协议),无权收取中介费,不过,作为中介公司仍可要求适当劳务费,也就是说,王女士须支付适当劳务费给中介公司。

案例2跳过让买卖双方先签订意向书、进一步协商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的环节,而说服有意向的买卖双方直接签订买卖合同

市民王女士准备为儿子结婚购置一套住房,在中介带领看房后确定了购房意向,中介称不需要签订意向性协议、直接签订网上备案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可,并代为起草合同条款,后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不履行合同进行交易。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费。

分析:按流程,应先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进一步协商,签订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却省去了“意向书”环节,直接要求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却协商放弃买房

,面对这种情况,由于已签订买卖合同,故法院仍支持中介费请求,但考虑到是当事双方协商放弃购房交易,因此,中介费须酌情调低。

案例3对于被限购的看房人称有办法可以帮其购房并说服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李小姐准备新购置一套别墅

由于其丈夫已有一套住房被限购,担心无法购买,但中介称有办法可以操作并说服买卖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交易最终未能完成。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介费。

分析:已限购的李小姐一家,在中介自称“有办法操作”的情况下与上家签订买卖合同,但最后,购房无法过户致使购房失败,从实质上看,这次在中介公司“劝说”下的购房行为从开始到购房终止,中介公司都有主要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中介公司促成了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合同,所以法院认定中介无权要求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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