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内发生过死亡事件,签约时业主未告知,事后买方能否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是否属于“凶宅”,要按什么样的标准判断?在现实中,对“凶宅”有着怎样的定义呢?
案例
2018年11月,业主老李去世,其唯一的儿子小李成为继承人,随后在12月办理完继承公证手续。
2019年5月,小李与买方小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10万元定金。
后来小王得知,老李因为胃癌逝世于交易房屋中,认定为交易房屋为凶宅,要求解约并退还定金。小李拒绝后,小王诉至法院。
原告小王陈述
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小李并未告知在该房屋内发生过死亡事件,被告故意隐瞒此时,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买卖合同,构成欺诈,要求法院判决:
1、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返还已收取的定金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小王陈述
1、父亲老李是由于高龄,加上疾病原因去世,不属于通常交易所说的“凶宅”,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居住,且原告在交易过程中,并未表示如果房屋内发生过死亡事件,则不会购买;
2、该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双方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人,且原告知情父亲去世,合同有效,不存在瑕疵,原告不享有合同撤销权。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1、病逝于房屋内,房屋是否属于“凶宅”?
目前,法律上对“凶宅”尚无明确定义。市面上一般所说的“凶宅”,是指发生过自杀、他杀、意外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故而因疾病去世,或自然老死,属于不可控的自然规律,这类死亡不会被判定为“凶宅”。
2、法院为什么没有驳回原告请求?
原告认为被告未告知其父去世于交易房屋内一事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发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而上述案件中,被告父亲病逝于交易房屋内,不属于通常所说的凶宅,且原告对被告父亲逝世一事知情。在此情形下,不能以被告未主动提取亲人逝世相关信息的行为,推断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诱使原告签订合同的故意。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欺诈,故不能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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