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时买房人反悔想违约或毁约怎么办?

买房子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提供钱以为还需要防备各种买房的骗局。在现实生活中购房者们可谓是绞尽脑经避免自己不利的条件。但是百密一疏最有一漏,在买房的过程中总有碰到一些困难。遇到了这些不顺的事该如何解决呢?

为了给买卖双方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今知房居就用常见的四种情况给大家来解读一下买房人违约或毁约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一、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买方经济状况恶化或缺少后续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合同约定的房款,导致违约。

法律律师解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这应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对购买房屋的品质和环境做认真的考察;其次,务必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如果确实履行不能,要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尽快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防止陷入债务泥潭而无法自拔。

二、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二手房不同于预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质量瑕疵。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违章搭建等情况,就可能导致买卖纠纷产生。

法律律师解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的指导意见,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方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卖方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方已明知瑕疵的,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卖方在装潢、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此是知晓的,卖方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举证不能,因为民事欺诈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陪同看房。

在合同里,要约定卖方对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比如要求卖方保证房屋无渗漏,无违章搭建等情况;保证管线畅通,设施完备;房屋出现质量瑕疵,由卖方进行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三、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到买方拿到房屋产权证期间,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或者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即使买方已经缴付了首期款并实际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就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律师解读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产权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方是房屋的产权人,买方仅对房屋享有债权,法院仍然有权查封卖方的房屋。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将要被限制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时,买方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如果已签订买卖合同的,该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互相返还已付财产,赔偿损失。买方要求卖方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注: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指房价涨跌损失)。 关于房价涨跌损失的确定,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价涨跌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价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方应要求卖方加快交易节奏,尽早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采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平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在房屋过户中发生法院查封情况,应要求卖方提供担保,将被查封房屋置换出来,尽快办理过户,避免经济损失。

四、因贷款政策变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买房

二手房市场贷款政策先是银行提高贷款首付额,提高贷款利率,后是严格限制第二套房屋买卖贷款等,由于政策变化导致买方贷款申请没有通过,从而构成合同违约。

法律律师解读

国家调整贷款政策是为了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但并非全面禁止贷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本身是欲与银行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而银行是否愿意向买方提供贷款,通常是在考虑其资信情况、贷款是否存在风险等因素后再作出主观判断,客观上存在同意发放贷款和不同意发放贷款两种可能性。

买方在决定通过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时,应当预见到银行可能拒绝发放贷款。因此,买方在买房前应向银行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自身资信,防止贷款不能,无法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行为发生。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用贷款支付房款,并不意味着买方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履行合同,通过其他合理途径筹措资金也是买方避免贷款不能风险应当考虑的问题。

二手房交易与新房交易相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买卖双方均应谨慎对待购房流程与购房合同,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买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对房屋买卖合同反悔,以卖方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前或者过户中交易被限制,导致买方权利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以上4种情况专业的律师们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成都_知房居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zhifangju.com/8286.html

(0)
上一篇 2022年4月27日 23:32
下一篇 2022年5月1日 17:35

相关文章

  • 私自占用宅基地该如何处理

    一、私自占用宅基地该如何处理 私自占用宅基地这样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2022年3月11日
  • 土地权属产生纠纷的内容

    一、土地权属产生纠纷的内容有哪些? 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

    2022年3月11日
  • 买房交了定金后,可以把定金要回来吗

    购房人几乎都碰见过“商品房认购书”,但购房人对此处理的方式,仅仅是从“认购书”的内容或字面简单了解后,大笔一挥就签上自己的名字并缴纳“定金”。而现实中,由于各方面原因购房人难以履行其“认购书的约定”,所以,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便产生定金纠纷,而因此变成一场小规模的“拉锯战”。 定金是否可以退还?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

    2021年7月1日
  • 民法典房本上能否看到地役权

    一、民法典房本上能否看到地役权 房本上是不能看到地役权的相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2022年3月11日
  • 哪些属于婚前财产?如何做婚前财产公证?

    以男女结婚为时间点,要是在结婚之前就实际取得了所有权的财产,那么一般认为是个人婚前财产。当然婚后才获得所有权的,则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哪些属于夫妻婚前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可分为以…

    2021年7月7日
  • 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现在很多的年轻人为了结婚都不得不在结婚前买房,也有些优秀的人在婚前已经有了多套房产,那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是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因此在未领取结婚证的前提下发生的买房行为,那所买的房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 中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021年5月23日
  • 农村土地赔偿标准依据

    一、农村土地赔偿标准依据 1、农村土地赔偿标准依据是以被征地亩数乘年产值乘补偿倍数。征收农村土地应依照土地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2、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

    2022年3月11日
  • 商铺外空地所有权归谁

    商铺外空地所有权归谁 有“三包责任”,是否就可以将门前空地设为私用?对此,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将担负起一定范围的市容环境责任,承担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务。 ‘一包’门前市容整洁; ‘二包’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积雪,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包’门前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等。而没有明文规定,门前空地使用权归商家自己所有。而对…

    2022年3月1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