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2022年7月,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管工作。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支取后的余额应满足相应要求,并新增了三个要求: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商品房交付率达80%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细则》还规定在产权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扣划企业的监管内预售款,企业集团公司也不得擅自抽调子公司的预售款。 此外,细则规定,商品房交付期间,开发企业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用于交存相应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在预收款监管专用账户方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根据楼盘表数据及挂牌销售均价计算监管额度。

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管工作。

据了解,在预收款监管专用账户方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在监管服务平台中根据楼盘表数据及挂牌销售均价计算监管额度。

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的,监管额度下浮50%;等级为A+级的,监管额度下浮30%;等级为A级的,监管额度下浮20%;等级为B级的,监管额度保持测算额度不变;等级为C级的,监管额度上浮20%;等级为D级的,监管额度上浮40%。

在预收款的收存与支取方面,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开发企业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预售款,应满足相应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开发商提取预售款的七个节点

具体的七个进度节点是:

(一)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四分之三、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5%,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二)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45%,其他规划用途的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5%;

(三)完成外墙装饰(不含外立面门、窗安装)、规划用途为住宅的,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5%;

(四)完成内外装饰装修,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15%;

(五)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

(六)商品房交付率达80%以上且无重大矛盾纠纷隐患,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2%;

(七)完成该预售批次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可以申请支取剩余资金。

2016年7月1日前拿地的项目可增加一次支取

此外,细则还规定,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完成规划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二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增加一次支取。其中,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70%;其他规划用途的,支取后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应当不低于监管额度的50%。

银行不得擅自扣划

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增加和下调提取比例

细则规定,开发企业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高于申请预售许可或前一支取节点时的信用等级的,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银行保函,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可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下调10%;申请支取预售款时其信用等级低于申请预售许可或前一支取节点时的信用等级的,支取后的资金余额在本条规定节点余额的基础上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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