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处理时限是多少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2、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多数是因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所引起的,这种情况在集体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关系中十分常见。
引起这类争议的主要原因有:
(1)历史上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隶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2)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办或停办企事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
(3)因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4)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未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开荒、更改河道等造成地界变化等情形。这些争议的普遍特点,就是土地占有现状缺乏权属依据或者权属依据难以证明。 处理这类纠纷,应当从历史出发,摸清争议土地的历史发展变化,查明引起变化的事实背景和当时的政策依据,确定争议产生的原因,以合理划定地界、确定权属。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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