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本上能否看到地役权
房本上是不能看到地役权的相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二、地役权能否单独转让 根据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需要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地役权无法在房本上体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地役权通常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订立,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等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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