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是什么意思
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成都最新房产交易资金监管政策通知:
成住建规〔2022〕1号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等文件规定,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本通知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暂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
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价款。
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仅提供自有资金的监管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三、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的成都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作为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以及相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二)开立、公布和管理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等指导文本。
(四)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履行本通知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六、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公开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银行,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应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实现对接,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拥有数量较多的能够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营业网点,以确保群众办理业务能安全、快捷。
七、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缴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八、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如交易完成,监管资金及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的存款利息归出卖人所有;如双方交易失败,账户内本息归买受人所有,其中,贷款部分本息归发放贷款的银行所有。
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如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监管银行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示证据证明监管账户性质,说明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内容。
十、监管协议指导文本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自行交易)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交易)签订后,及时与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指导文本由交易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
(二)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权属证书号;
(三)对房价款实施监管的约定及选定的资金监管银行;
(四)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名称、账号;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
十一、监管程序
(一)自有资金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由买受人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房款存入所选择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在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后,才能完成房屋转让交易程序,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二)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交易之前应当将协议约定的房款存入所选择的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让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自有资金;房屋抵押交易完成后,监管银行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向卖方划转贷款资金。
(三)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按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存入专用账户后,专用账户所对应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将交易资金足额信息上传至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审核部门办理存量房转让交易时须核对确认交易监管资金信息,交易监管资金未存入时不能进入房屋转让交易受理程序。
(五)交易审核部门对于申请撤回房屋转让交易的,须认真履行职责,确认交易当事人到场,方可办理房屋转让交易撤回手续,以确保交易监管资金及时划转至买方账户。
(六)交易审核部门对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自由交易)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交易)的,须认真履行职责,确认交易当事人到场后,方可办理撤销业务,以确保交易监管资金的安全。
(七)监管银行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核实交易完成情况后,方能将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划进出卖人银行账户。
(八)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在达到划转标准后,监管银行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交易当事人指定账户中。
十二、下列房屋转让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一)房屋产权交换的;
(二)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三)房屋拍卖的;
(四)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十三、交易终止及监管解除
(一)在房屋转让交易受理之前,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交易审核部门申请撤销合同,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超过约定期限,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二)在房屋转让受理后,尚未完成交易审核程序的,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交易审核部门申请撤回房屋转让交易手续,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交易审核部门作出房屋交易不予受理或房屋交易审核不予通过的,监管银行核实后可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房屋交易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买受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单方提出退出专用账户。
(五)对符合交易终止条件的,由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过平台通知监管银行解除监管,监管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后将房价款以及房价款在监管专户存储期间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一并退还给买方。
十四、交易双方因交易纠纷造成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在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前,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十五、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交易当事人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通知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细化考核方案,并定期通报。
十七、本通知自2022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图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30日
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图
1. 自由成交
2. 居间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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