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成都住建局官方微信号发布《关于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居民自愿将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居民即可申请在出租住房所在限购区域取得新增购买一套住房资格。
在房源条件方面,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居民自有住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第一,已取得权属证书;第二,无权属纠纷且无查封登记、限制信息;第三,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转让、市场租赁等),通过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限制,期限以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之日起计算。因法院判决、继承等情形造成住房所有权转移的,该套住房仍须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直至5年期满。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将延长纳管期限。
租金收取方面,租金由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在租金标准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超过市场租金的90%,且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
同时,可在出租住房所在区(市)县对应的限购区域新增购买1套住房资格。例如居民将名下位于武侯区的住房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后,可取得除高新南区外全市所有区域新增购买1套住房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居民1次或多次,将1套或多套自有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均只能新增购买1套住房资格。居民将名下唯一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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