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调查数据显示,接近60%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原因归结于书写格式不符合要求,“越权”处分非个人财产、精神状态受质疑等等,在进行房产继承时产生很多纠纷。那么,什么样的遗嘱才是符合规定的呢?
一、什么是遗嘱?
遗嘱,即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立遗嘱的好处
(1)遗按自己意愿处置个人财产
遗嘱人可以将个人生前财产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选择多给某个继承人或者少给某个继承人,甚至可以将房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组织。
(2)遗明确遗产的范围
个人财产具备一定的隐私性,因而很多时候法定继承人并不确认其父母究竟有多少遗产,价值多少以及所在何处。遗嘱可以明确财产范围以及归属,避免事后财产纠纷。
从法律效力上来讲,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尽管立遗嘱可能让同等地位的法定继承人所得不同,但是可以完全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立遗嘱的必要性
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法定继承效力。因为没有遗嘱而导致的财产继承纠纷案数不胜数,最常见的就是独生子女继承问题。
举个例子:
小张父母先于爷爷奶奶先后去世。在小张父亲去世之后,小王母亲就独居在此套房子里,也没有更换房产证。三年之后,其母亲也去世,但当他们的独子小张准备继承房产之时,却发现自己只能继承房子的一半多一点。
案例分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财产继承需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
房产归小王父亲、母亲共有,各占1/2。
小张父亲去世:父亲房产份额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均分,即母亲、祖父、祖母、小张各分得1/8。
小张母亲去世:母亲房产份额为1/2+1/8=5/8,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即小张、外祖父、外祖母继承,每人5/24。
小张祖父去世:祖父房产份额为1/8,均分给祖母、姑姑及小张(代位继承),每人1/24。
小张祖母去世:祖母房产份额为1/8+1/24=1/6,由小张(代位继承)、姑姑继承,每人1/12。
小张外祖父去世:外祖父房产份额5/24,分给外祖母、舅舅、小张(代位继承),每人5/72。
到此为止,小张所拿到的房产份额为1/8+5/24+1/24+1/12+5/72=19/36。小张到最后只能拿到一半多一点的房产份额。因为没有遗嘱,独生子女也不能继承全部房产,如果协商不成也可能产生很多纠纷,所以,立遗嘱是十分必要的。
3.有效遗嘱需满足的几个前提
(1)遗嘱人要有遗嘱能力
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头脑清晰,意识清楚,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案例回放:
小王母亲去世后,拿出一份母亲的自书遗嘱,字迹歪歪扭扭,但能看出来是母亲的笔迹,而且落款确实有老母亲的签字和手印。但是小王的亲哥哥却举证母亲当时脑中风,意识不清,不是老母亲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法庭质证,确认了这个事实。最终法庭宣判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2)遗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
(3)遗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很多老人自以为房子“是自己的”,而结果却是共有的,这就导致了遗嘱内容无效。
案例回放:
卢女士今年70岁,老伴儿王先生两年前去世,生前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原来卢女士和老伴儿有两儿两女,但只有一个外孙对他们格外照顾,因此王先生的遗嘱内容是将自己和卢女士居住的房子留给外孙。然而这份遗嘱被判无效,因为王先生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原因: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是卢女士和王先生在婚姻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先生的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卢女士的财产份额,因此应属无效。
(4)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德。
二、遗嘱可以有哪些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1.公证遗嘱(推荐指数:五颗星)
公证遗嘱即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公证,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场且不能委托。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是订立遗嘱的首要选择。
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遗嘱草稿。
温馨提醒: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经过他人确认或同意;
(2)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3)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
(4)除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外,其他继承人就没有权利得到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
2.自书遗嘱(推荐指数:四颗星)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温馨提醒:
(1)自书遗嘱需保证用语得当且没有歧义,书写格式规范合理。
(2)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上所说的必备条件。
3.代书遗嘱(推荐指数:两颗星)
代书遗嘱即因为遗嘱人没有能力书写,委托他人代为书写。
法律约束: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温馨提醒: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录音遗嘱(推荐指数:两颗星)
录音遗嘱即遗嘱人口述,将遗嘱内容进行录音。
法律约束:
《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推荐指数:一颗星)
口头遗嘱即口头阐述,由见证人进行见证。
法律约束: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口头遗嘱最容易遭到篡改,所以在法律上对口头遗嘱的规定很严苛,同时遗嘱的有效认定也更难。
三、遗嘱应该怎么写?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内容首先包括遗嘱本人身份证号码、所在住址,以以下模板为例,遗嘱内容需满足以下几点:
1.房屋产权介绍
例:“在我的名下有我和妻子小张共有的房子”
2.房屋坐落位置及房产证编号
例:“坐落在成都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层XXXX号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
3.语言表述规范
例:“在我去世后”。
提醒:很多老人习惯用“在我走了”“在我离开了”,这样的表述都能导致遗嘱无效。
4.涉及房产必须为个人财产
例:“我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儿子XX继承”。
5.明确房产归属
例:“属于儿子XX的个人财产”。
6.遗嘱人签名
7.确立遗嘱签订日期
附:我国法律中关于遗嘱的其他约定:
1.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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