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房屋买卖交易的现实情况中,部分业主年龄较大,买方有时会有一些担心,主要集中在一是业主是否能否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二是部分年龄较大的业主若是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特殊情况,交易能否继续。
一、提早判断产权人精神是否正常?
在法律层面上,精神不正常的人被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署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或无效合同。
所以,在与老年人沟通过程中通过简单的对话,判断其能否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若存在不正常情形时,应不要急着签署,应联系其家人,并进一步沟通,确实是否精神正常。
在成都,年龄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卖房的时候一般都需要到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在签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时需要提供司法鉴定报告。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为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华西第二门诊部);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也有部分公证处可提供上门为老人做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左右。
二、要不要提前办理委托公证?
很多买方担心,业主年纪过大,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怎么办?这种尤其是在政策密集期,如果出现意外可能要重新注销网签。
担心交易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处理方式:
可建议业主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其子女办理房屋交易的一切手续,若确实发生交易过程中,业主本人去世,可凭委托公证办理相关手续,但是要注意不要注销业主身份证和户口等事宜。另外,要办理委托公证就必须要提供老人的司法鉴定报告。
三、产权人去世该怎么继续交易?
第一种方式:出卖人的继承人配合继续履行时,先由所有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由其中一个继承人继承,然后由其持继承公证书办理各项手续或者新的产权人配合重新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种方式:买方起诉业主的继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各项手续(买方全款时适用)。
第三种方式:为了预防问题中此种情况的出现,在签约时或者签约后,可以要求业主本人将售房事宜公证委托给他的某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注明委托期限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一旦出现履约过程中业主本人去世的情况,持公证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各种事项(主要适用于高龄产权人)。同时,在操作时,应注意要尽量取得其他子女(继承人)的一致同意,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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