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购房资质或贷款首付影响,很多夫妻会以“假离婚”来获得购房资质或降低首付款。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是,办理了“假离婚”后,购买的房子到底属于谁的?如果最后夫妻双方真的出现了矛盾,“假离婚”变真离婚,那夫妻双方利用“假离婚”购买的房该如何分割呢?
一、“假离婚”购房案例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3年结婚,张先生的父母就为两人购置了一套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套二婚房。2014年,两人女儿诞生了,随着家庭新成员的到来,74平方米的住房显得拥挤不堪,购置一套更大面积住房的计划也就被提上日程。
2016年,两人终于在所居住城市的南部某楼盘看中了一处住房。由于他们已经拥有一套住房,如果再买一套房产,那么将属于是第二套房产。按照《四川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合理适度调整四川省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规定,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都要上浮,可首付款已然超出了他们的支付能力。
两人经过一番商量之后,觉得可以以“假离婚”的形式来买房,以减低首付成数,于是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然后以李女士的名义贷款购买了这套房产。
但购房后,两人并未办理“复婚”手续,随后两人发生了矛盾,最后导致分手(因为两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离婚)。
二、相关政策、法律的规定
从上述案例看,有两个问题待解:
1.他们到底算不算真正的离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张先生和李女士如果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可以说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
但如果两人是在人民法院领取的离婚调解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当然,这里需要举出相应的证据。
2.如果两人真的“离婚”了,那“离婚”后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他们二人补办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这样他们可以一直追溯到2013年初次结婚之时。此时,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如果两人“离婚”后所购房屋,双方甚至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父母的出资则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房贷等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上述案例中两人并没有补办婚姻登记,则属于同居关系。如果两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会判决予以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做出分割。
所以两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适当照顾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等情况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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